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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41 |  大小:3228KB

文档介绍
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情形引申当事人的意图推定存在的特定合同。理由如下:首先,从文义上分析,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用了“签订合同”这一词,似乎“签订”的对象只能是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是我们不能只从字面含义去理解。笔者认为,在理解刑法中“签订合同”的涵义时,必须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相衔接。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国家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中都用“订立合同”这一表述,而“订立”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如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仅依“签订”的字面含义解释,则无异于取消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这当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会造成法律之间的不协调。其次,从实质上分析,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认识问题要善于抓住本质和内容,否则容易把本质相同的事物当成两种事物。非书面合同能够成为本罪的合同,关键还是由其本质特征决定的.合同是书面的还是非书面的,只不过是从外在表现形式对其所作的评价,不能也不应该影响对合同性质和内容的判断。实际上,非书面形式合同与书面形式合同一样,都是当事*-t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都是反映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载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犯罪分子同样可以利用非书面合同实施诈骗,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所以笔者认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利用该合同诈骗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侵犯了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该合同就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反之,如果合同不具有上述特性,即使是利用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也不能构成本罪。例如某人以个人名义立下借条借走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虽然该借条是书面的借款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因而行为人的行为虽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但是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其行为并不构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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