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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 毕业论文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不失为连续犯。连续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罪的故意,实施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但是,如果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各罪亦可视为同种性质,成立连续犯形态。那么,对犯罪方法各异、触犯罪名不同的连续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背连续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而不合理呢?我认为,理论上历来主张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而处断的一罪,只考虑到了连续行为所触犯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况,而没有把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连续犯纳入研究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过去刑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相对单纯,同种罪名细化的必要性不大,因而连续犯也只存在数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形所决定的。而如今,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刑法采用罪名体系、“罪群”性的罪刑规范设置方法也已相当普遍。Р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的新的经济犯罪,它除具有普通诈骗犯罪的共性特征外,同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研究。本文虽然较系统地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想象竟合犯和连续诈骗情形下的认定等问题,但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只希望通过本文促进和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Р Р【参考文献】:Р1 肖扬:《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页Р2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8页Р3 夏朝晖:《试论合同诈骗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四期,第78页Р4 苏惠渔:《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页Р5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226页Р7 高铭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77-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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