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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48 |  大小:228KB

文档介绍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已被修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Р4Р犯罪客体Р正常的金融秩序Р犯罪客观方面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Р犯罪主体Р一般主体,个人或者单位Р犯罪主观方面Р故意,且行为人都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Р5Р客体Р根据金融法规的规定,只有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社会资金作为存款。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人与其争夺公众的资金,减少了储源,严重分割着其吸收存款的这条生命线,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Р6Р客观方面Р(1)行为方式?(2)行为对象?(3)行为形式Р7Р(1)行为方式Р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主体资格),非法办理存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Р8Р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如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基金会、集资办项目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等。Р(1)行为方式Р9Р对比图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Р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Р以直接的名义吸收存款,表现在其出具存款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Р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的名义出现,而以成立资金互助会,或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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