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犯罪嫌疑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Р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常见的情况有:(1)以不合理的低价甩卖标的物。此行为对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很强的证明力。(2)供个人挥霍,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返还。(3)携款物潜逃。对于后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应认定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Р5.调查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Р查明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不作为,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义重大。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不善造成合同未能履行,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不积极履行合同所致,则应结合其它事实进行肯定性倾向的认定。Р6.调查犯罪嫌疑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Р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会有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示,并实施一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反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则不会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实际行动。Р?(三)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途径Р1.合同诈骗案件的调查事项Р合同诈骗案件,一般是遵循“由事到人”的侦查途径,即侦查人员首先发现的是被害人在签定合同中受骗的事实,通过调查收集各种人证、书证、物证,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排查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有确实的、充分的证据表明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侦查人员可以选择以下方面作为首先调查的事项:Р(1)详细询问被害人、证人,查明被骗经过。Р(2)组织被害人或证人辨认。Р(3) 查证与合同诈骗相关的书证,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