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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课件-课件(ppt·精·选)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ppt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果这种因素只是敲诈勒索的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则仍按敲诈勒索罪论处Р刑事责任Р1:犯本罪(3000---1万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3万----1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Р例外条件(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诈骗近亲属,谨慎对待,一般不处罚Р案例分析1Р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甲伙同乙,丙,丁三人,对王某谎称其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甲,甲等四人将钱瓜分。?分析:甲四人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Р案例点评1Р(1 ) 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分别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两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上一致,但在客体,客观方面有所区别。?(2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甲某及其同伙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的,虚构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宋某要对其报复的事实,使王某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交付钱财。这种客观方面的表现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相反,敲诈勒索罪的观点所认为: 被害人王某心里确实感到受到强制,在这种情况下,才决定交钱化“灾”,但王某对宋某的报复感到恐惧,心理受到强制以致为摆平“矛盾”而交付钱财,是以王某的错误认识为前提的。被告人设置骗局的直接目的正是要使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统观被告甲某及其同伙的行为,都是以骗作为前提,作为主要手段,骗的特征贯穿行为始终并统领全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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