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Р44.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Р4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或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Р4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Р4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48.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Р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Р49.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Р50.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Р5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Р六、岗位设置的审核Р52.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Р⑴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Р⑵区县(自治县)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Р53.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Р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