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附件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⑴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⑵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⑶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5:2.5:7。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附件1):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