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人员聘用。对少数超比例严重的单位, 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未来人才成长和引进, 可采取“退二进一”或“退三进一”的办法进行调整, 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乡镇卫生院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单位现有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的, 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 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增加聘用数量。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 对空缺的岗位, 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外, 结合卫生行业特点, 实行公开招聘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4 、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 应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见桂人发〔 2009 〕 74号文), 经县卫生局和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5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在管理岗位上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须按有关规定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 原则上不再设管理岗位; 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八、组织实施 1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 、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 自主设置卫生院各类具体工作岗位, 明确岗位等级, 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3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所属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科学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的科室和岗位, 并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 做好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