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以技能操作和工程维护为主的事业单位或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单位类型技 术 工一至二级小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以专业技术为主的事业单位523204035以工程技术事务管理监督为主的事业单位 204040以技能操作和工程维护为主的事业单位523204035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工程技术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工程技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七)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