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 Р41.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专门职数的,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Р八、组织实施 Р4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Р43.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兑现聘用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 Р44.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Р45.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省《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Р46.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Р47.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