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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牛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1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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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Р5.2.10 不皂化物检验: 按GB/T 5535执行。Р5.2.11 脂肪酸组成检验; 按GB/T 17376~17377执行。Р5.2.12 卫生指标检验: 按GB/T 5009.37执行。Р6 检验规则Р6.1 检验Р每批出厂产品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方可出厂。Р6.2 抽样方法Р6.2.1 抽样比例Р每批抽样桶数为总桶数的10%加批量过大或过小时,可随批量的大小适当增减抽样比例。但数量大时,抽样桶数不得少于总数的Р5%。Р6.2.2 抽样方法Р应对每批产品所灌装的原桶随机抽取样桶及其样品。Р6.2.3 检验结果Р检验结果中,如有任何一项指标达不到本级要求时,允许复检一次。Р6.3 复检Р复检应在原批量中以加倍的比例重新抽样检验。如复检合格,则以合格论,否则应作再加工或降级处理。Р6.4 出厂检验Р按本标准5.1、5.2及5.3 执行。Р6.5 型式检验Р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Р6.6 判定规则Р6.6.1 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时,按不合格判定。Р6.6.2 产品的各等级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Р7 标签、包装、贮存、运输Р7. 1 标签Р除了执行GB/T 7718 的要求外,容器外皮还应标明产品品名、等级、重量(毛重、净重)、原料产地、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加工工艺、贮存条件和“验讫”字样等。Р7.2 包装Р符合GB/T 17374 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Р7.3 贮存Р包装好的食用牛油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25℃,相对湿度不超过80%的仓库中,不应与有害有毒物质一同存放。贮存保质期一般为1年。Р7.4 运输Р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通风干燥,不得受阳光曝晒或雨淋,不得和有毒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Р8 其他Р如出口或内销有特殊规格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条款要求执行。Р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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