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规定的方法测定。Р总膳食纤维:按GB/T 5009.88规定的方法测定。Р淀粉:按GB/T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Р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Р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Р菌落总数: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Р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Р致病菌:按GB/T 4789.4、GB/T 4789.5及GB/T 4789.10的规定检验。Р检验规则Р批Р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Р取样量Р按每批产品的万分之五抽取样品,但每批取样量应不少于1.5 kg。Р出厂检验Р正常生产时,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明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膳食纤维、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Р型式检验Р常年生产的产品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Р新产品投产;Р当生产工艺或原料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Р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Р判定规则Р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Р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Р包装Р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大小合适,且确保产品在贮藏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干燥和不受污染。Р标签Р产品标签标示内容Р产品标签上应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和安全性文字说明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示的内容。Р产品名称标注方式Р产品名称应根据本标准第四章的规定标准分类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