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实际上,一旦解决了担保问题,化解了风险,利率又比较高,银行是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 Р 而事实上,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从理论上看,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立法目的,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而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条文设计又缺乏可操作性,至今没有推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所以,很难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Р 从实践中看,一些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服务缺陷很多。一是担保成本高。在安徽,有的担保公司对小企业贷款的费率高达7%,极大地挤压了银行利润空间。二是缺乏信用体系建设。在银行系统中,企业主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还处于分割状态,“企业逃废债,但企业主的个人信用仍不受损”。三是单靠地方财政担保,难以应对风险。根据南通市银监部门调查,2008年1~9月,南通市17家曾与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现象,累计代偿金额6500万元。 Р 针对上述问题,第一,尽快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体系。 鉴于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国家可组建中小企业局,协调中小企业促进事务。下设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全国性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РР 第二,建立征信体系,并将私营企业的信用与企业主个人信用捆绑,避免逃废债等行为。与此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信贷登记咨询、工商年检、税务稽查、质量认证等信息进行联合征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这对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Р 第三,加强立法工作。中国目前有关中小企业的全国性法规只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这种立法现状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整体重要性与个体弱势的矛盾。因此,建议加强中小企业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Р 375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