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当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将引导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引导资金拨款。第二十三条省工信厅和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省工信厅建立企业项目资料档案库,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料由省工信厅负责保管,保管期3年。第七章资金使用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无偿补助项目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项目单位收到的银行贷款贴息引导资金,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收到引导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省财政厅收回资金另行研究安排使用。第二十七条各项目单位要向当地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第三十条省工信厅和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省工信厅每年应当向省财政厅提报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核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引导资金决算,逐级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核准。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缴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