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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Р(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提出论证、评审或评估意见; Р(四)在参加论证、评审、评估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拒绝签署意见。Р第七条  人才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Р(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Р(二)接受人才库管理机构的管理,按人才库管理机构指派参加相关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或授课工作。Р(三)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要求,对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予以明确解答或作出专业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Р(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论证、评审、评估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与当事人相关的隐私和秘密; Р(五)与论证、评审、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Р(六)在接受行政机构或其他单位邀请或委托时,不能影响专家所在单位正常工作。Р(七)按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Р第八条人才库按照“自愿、开放、择优、流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受理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定期组织开展专家遴选,遴选通过人员纳入人才库管理。Р纳入人才库管理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人才库专家资格。Р(一)受人才库管理机构指派或被相关单位(部门)邀请、委托、咨询时,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或承诺参加但未参加以及中途退出相关活动的; Р(二)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因主观因素存在严重问题并导致结论严重失实的; Р(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故意泄露论证、评审、评估等Р有关事项相关秘密的; Р(四)违规收受有关当事人财物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Р(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人才库,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如退休、患病等)不能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Р第九条林业专家在技术咨询、论证、评审、评估等相关工作中,因违背事实、原则及保密规定等原因,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纠纷责任自负。Р第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厅人事处负责解释。Р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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