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相关指标的认定、考核等事宜,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予以协助和支持配合。第五章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第十八条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给资金申请单位;市(州)、县(市)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州)、县(市)财政局,再由市(州)、县(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单位。9第十九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同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市(州)、县(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分别报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集中备案。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终审计制度。资金使用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违背资金使用规定的,省财政有权收回资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资金的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一)省金融办在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报省财政厅;(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金融办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三)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绩10效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出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合同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设立期限为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11〕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