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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机构客户提供担保的,应设定统一的担保额度。Р第十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根据授信评审部意见对发起行出具同意准入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发起行应在有效期内依据同意准入批复与担保机构签署《担保合作协议》,协议签署之前,发起行不得与之开展业务合作。Р第十九条《担保合作协议》为总行示范性文本,如使用示范性文本需向总行法律合规部备案;如协议文本有改动,需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协议。Р第二十条原则上《担保合作协议》的签署为一年一签;担保机构的续做报批,由发起行或相关业务经办行认为拟继续与该担保机构进行合作的,在《担保合作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发起行及时进行担保机构担保合作的调查和报批(附件3);协议续签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合作。Р第二十一条《担保合作协议》签订后,发起行作为担保机构管理行应根据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担保额度,同时将担保机构保证金及放大倍数进行关联,保证担保责任余额符合额度管理规定。Р第六章业务管理规定Р第二十二条发起行及业务条线主管部门应随监管环境和担保机构履约情况,遵循不突破下列额度,对银担业务进行管理:Р(一)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及保证金放大倍数要求进行上限管理。Р(二)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Р(三)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Р(四)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Р(五)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以我行计算的最高可担保额度与担保机构净资产10倍中的较低者作为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Р(六)担保机构应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Р(七)担保机构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Р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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