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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在规定的权限内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自收到申请贷款资料齐备之日起应分别在1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财政部门应在3日内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备案手续。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简化贷款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贷款、结算等方便快捷的服务。经办银行应优先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三十四条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步伐,有效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积极的金融生态环境,调动与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的优势和条件,探索信用社区建设、个人信用档案与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模式和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试点。注意总结信用社区建设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信用社区创建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拓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和新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尽职尽责、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核情况可不列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度考评、奖励和晋级。第三十六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经办银行要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州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6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由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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