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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基金会不定期向捐赠方提供捐赠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捐赠方的监督。基金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向学校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Р第二十六条项目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受赠方提出,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基金项目终止前,由受赠部门、学院会同基金会处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宜。清算期间,停止该基金项目的执行。基金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受赠方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Р第六章奖励办法Р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是指实施捐赠成功后,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信息提供单位或人员的奖励。Р一、信息提供单位或人员指的是经基金会管理办公室确认的、与西南大学的各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取得捐赠成功的校内单位或自然人(不含教育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及工作人员)。Р二、凡提供信息并协助联系,为西南大学捐赠资金募集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按照到账后的实际捐赠金额(十万元以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西南大学预算统一安排,具体奖励方案如下:Р(一)指定用途捐赠的单位奖励按照到账后的实际捐赠额的10%计算,非指定用途捐赠的单位奖励按照到账后的实际捐赠额的20%计算。奖励用于本单位的业务费、事业基金等支出。Р(二)个人奖励按照到账后的实际捐赠额的0.5%-2%计算(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奖励费通过西南大学财务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Р第二十八条奖励资金来源由西南大学预算统一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不使用捐赠资金实施奖励。奖励每年发放一次,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报理事会审核后,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和捐赠方等各方协商解决。Р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Р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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