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由采购办开具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批准后,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将资金直接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Р第九条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选择Р区采购办严格遵循市采购办的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市采购办批准的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选择软硬件过硬的代理机构来完成政府采购工作。Р第十条专家库的健全Р由各代理机构健全各类专家库,并在开标前提供各类专家的候选名单,然后由采购办负责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的名单。Р第十一条代理机构的职责Р1.负责落实使用单位所报商品的具体情况。Р2.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Р3.制作标书,标书应包含以下各部分: Р(1)供应人须知; Р(2)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Р(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Р(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Р(5)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Р(6)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Р(7)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Р(8)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Р(9)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Р(10)其他应当说明事项。Р4.供应人资格预审Р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代理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Р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Р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Р资信、资质证明; Р供应能力的证明。Р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Р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Р6.负责组织公证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Р7.开标Р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Р8.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标Р9.公布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