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继续教育及再次考核工作由原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委托考核机构完成考核工作。(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第三十五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第三十六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三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考核结果列入等级医院评审、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及评价指标。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