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三个月未按照规定程序组建项目公司的。(二)产业基金合伙企业首期投资到位后,项目超过三个月未实际开工的。(三)未按照产业基金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四)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或监管银行提出项目违规使用资金的整改要求,项目公司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五)项目或项目投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更,影响产业基金投资安全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应对产业基金的运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开展业务指导,促进产业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第二十一条省交通投资公司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对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或监管银行、项目公司等主体参与产业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产业基金发起设立、资金募集、资金投放、投后管理及清算退出按照本办法执行,发现投资风险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基金的运作合法合规,做好风险识别、风险防范、投资执行、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基金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托管或监管银行应当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执行投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交割、清算事宜,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保障产业基金投资者权益。第二十四条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与内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定期收集、汇总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管理信息,及时报送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第二十六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七条省交通投资公司应当主动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