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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办法(暂行)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应注重于提高下岗员工综合素质,主要从安全意识、规程规范、标准化作业水平、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等方面开展强化培训。Р 第十八条待岗、下岗培训期限、计划和内容等由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根据本企业岗位需求,结合待岗、下岗员工意愿,努力做到有效、实用。Р第十九条待岗、下岗培训条件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委托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或西安电力工业学校以及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担。Р第五章待岗、下岗员工重新上岗Р 第二十条待岗员工,在上岗条件具备时,需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Р (一)因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进入待岗的员工,待岗期内,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Р (二)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取得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取得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恢复原岗位。Р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根据企业需要及待岗、下岗员工个人专长,积极为他们提供竞争上岗机会。Р 第二十二条待岗、下岗员工在待岗、下岗期间,如遇有企业内部招聘活动,且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可参加相应的竞聘(受处分下岗员工在处分期内的除外),同等条件下,各企业应优先考虑待岗、下岗员工。Р 第二十三条下岗员工下岗培训期满,由企业组织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在企业定员允许的情况下,员工可提出上岗申请,企业根据岗位需求、下岗培训考核成绩和综合表现择优上岗。Р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鼓励待岗、下岗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自学、转岗培训,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待岗、下岗员工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内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推荐待岗、下岗员工,促进待岗、下岗员工上岗。Р 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五条直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实施细则。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力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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