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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区政府进行审议(见附件五)。经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是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年度内具体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的前提。(二)公开征集。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程序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具体单项基金申报指南。(三)合作申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或管理团队,根据年度具体单项基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进行申报。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之时,需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申请材料目录》(附件一)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附件二)、《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尽职调查清单》(附件三)和《被投资企业列表》(附件四)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请。(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并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五)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六)拟合作对象的《合作意向书》、《正式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文本进入合同文本内部细化审批与操作流程(见附件五)。(七)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形成年度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运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一)计划编制。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拟定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并协调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议,以决议的方式提出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并提交区委区政府进行审议(见附件五)。经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是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年度内具体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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