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第二十条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财开公司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第二十一条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第六章收益和费用管理III第二十二条财开公司管理政府产业基金发生的费用应专项列支,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0.6%o子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按未来业绩确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成。第七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政府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第二十四条财开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市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政府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