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产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采取竞争性方式遴选项目。申请大额补助的,评审时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现场陈述和答辩,评委量化打分,评审组按分值高低提出推荐名单。第二十三条评审结束后,由省文产办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当年资金规模,择优提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经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省文产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省文产办联文下达专项资金。省文产办组织被资助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第七章资金使用第二十四条对竞争性领域的财政资金支持,应控制规模,突出重点,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实现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的模式,将财政资金由无偿拨付转变为股权投资等有偿方式。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产办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逐级上报省文产办、省财政厅审批。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省文产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相关资料,由当地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