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将评估报告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Р第十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逐级报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Р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Р第五章罚责Р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Р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Р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Р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Р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Р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Р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Р第二十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Р第二十一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承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