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成省专精特新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获得国(境)外专利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奖励;新认定发明专利和新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十四条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建立。第十五条引导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每季度集中受理、评审。第十六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成立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审察和材料审核,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和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分别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网站上公示。第十七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以后不得再次申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加强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引导资金或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企业收到引导资金后,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规骗取、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将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县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引导资金奖励按财政结算体制由同级财政兑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3年。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