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机制。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畜牧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同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对项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关联项目进行配套建设。第十九条畜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良种繁育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专业合作社、技术培训等生产性补助,严禁用项目资金购买小汽车、建设楼堂馆所、发放职工工资和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第二十条畜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按进度拨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畜牧)部门提出的项目实施计划、施工进度,确定拨付资金额度。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奶牛良种引进按照项目实施单位与进口单位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进行拨付资金。第二十一条项目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以畜牧产业发展项目区为平台,积极整合支农资金,统筹安排市县支农专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及用于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水利建设专项、农机具补贴专项等资金,做到统筹安排,集中投放,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效能,加快畜牧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畜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缴资金,停止对项目县(区)畜牧产业发展的扶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畜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项目实施的市、县(区)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畜牧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