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第二十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标准。第二十八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章程应当加强被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第二十九条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第四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