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市局(公司)党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终止问责程序或者免予问责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Р决定问责的由市局(公司)党组作出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复核或复查申请权。Р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批示、建议或检举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Р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向市局(公司)党组提出复核或复查申请。Р第二十二条市局(公司)党组收到问责对象的复核或复查申请后,应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Р(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维持原决定;Р(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定性和处理不当的,或者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认定有偏差的,应按照本办法直接予以纠正,改变责任追究方式;Р(三)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但违反规定程序或者手续不全的,责令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更正;Р(四)问责决定在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上有重大错误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Р第二十三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市局(公司)党组做出错误的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Р第二十四条对市局(公司)各部门、单位管理岗位上的科级干部的问责情况,作为市局(公司)党组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Р第二十五条管理干部被以本办法第九条第(二)至第(四)项中任何一种方式问责的,或者被以第(一)项问责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都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且其中有一次属于第(二)至第(四)项中规定的任何一种问责方式的,年度考核应定为Р“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