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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各系(部)、各部门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要接受本单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要将群众评议的结果分别报送院党委和院纪委。Р㈢组织检查评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院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各系(部)、各部门进行评议。Р第十六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Р㈠设立并公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是:0791-;网上举报信箱:jjs-108@。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信件。Р㈡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Р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Р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Р㈠各系(部)、各部门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党委书面报告一次。Р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Р㈢对各单位发生的工作失误、失职行为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院党委和院纪委报告。Р第五章组织机构Р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并及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其他党政领导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Р第六章适用范围和解释权Р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并可下延至负有重要职责(管人、财、物)的有关干部。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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