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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于公示牌上。Р Р “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应张贴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或在“公示牌”上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不符合项内容。Р Р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Р Р “监管信息系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政务外网公示信息同步,供公众实时查询。Р Р 第十条(等级公示的管理)Р Р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的样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定。“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Р Р 餐饮服务提供者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至下次监督检查、既不公示“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又未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信息的,由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Р Р 第十一条(量化分级结果应用)Р Р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或年度等级评定结果调整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量化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评定为“较差”的单位应提高监管频次。Р Р 第十二条(解释权)Р Р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Р Р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Р Р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Р Р    附件:Р Р 1.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饭店、食堂、团体膳食外卖)Р Р 2.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Р Р 3.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饮品店、甜品站、船舶供餐、现制现售)Р Р 4.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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