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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协作配合,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链条的紧密衔接。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行动,共同治理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Р Р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网格责任主体要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与实行群防群治结合起来,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Р Р 第四章 保障机制Р Р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和固定网格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细化工作方案,把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建立实行考核评价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对全市监管网格实行层级监督,重点对网格划分、网格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日常监管、监督巡查、隐患排查等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完善网格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强化追责问责,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Р Р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网格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建档、日常监督巡查、隐患排查整改和信息报告、联合执法、宣传培训等制度。Р Р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分布图、监管责任分解图,细化行政区域网格化管理。Р Р 第五章 法律责任Р Р 第十六条网格监管人员在巡查、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企业、单位或个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严禁索要、收受监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Р Р 第十七条 网格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 Р 第六章附则Р 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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