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网授与面授情况,在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8、培训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执行。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四、培训、考核机构和师资条件1、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教学资质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4(二)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活动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及在线机考相适应的硬件条件;(三)省局规定的其他要求。2、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应为具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培训合格证明》的使用与管理1、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其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本办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2、《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凭近三年完成餐饮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记录换考《培训合格证明》。3、餐饮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考核发证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市、县(市、区)局(分局)负责发放。4、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考核实行全省统一计算机在线考核。六、有关要求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的各项工作,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的检查,定期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工作5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2、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培训机构及委托的考核机构开展培训和考核的情况,对其培训与考核活动进行考核与评估,如发现培训、考核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者徇私舞弊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省局将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资格。4、本通知2012年1月开始执行,由省局人事处、餐饮监管处负责解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