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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66KB

文档介绍
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四)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监管工作责任制,制作《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明确监管责任人。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食堂监管工作开展飞行检查,督促履行监管责任。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量化分级确定的等级每年对学校食堂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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