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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目前没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加强生产经营的过程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第三十六条市局和分局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要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食品监管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生产环节Ⅰ类风险食品,是指较容易出现危及人体健康安全问题,或生产工艺复杂、关键控制点多、直接食用,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包括: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速冻米面制品、食用油、小麦粉、面包糕点、酒类、调味品、饮料(不含瓶装饮用水)等。食品生产环节Ⅱ类风险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环节Ⅰ类风险食品以外的食品。Ⅰ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限最大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集体食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饮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工地、工业区等限最大供餐人数500人以下的集体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Ⅲ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Ⅰ、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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