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论文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真的自由。Р(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冲突的原因Р第一,权力之间的相互性和限定性决定了二者的天然冲突。Р权利的相互性和有限性,决定了权力之间必然产生冲突。权利是有限度的,任何权利的超限度行使必然造成对其他权利的侵害,因此,各种权利不可能同时满足。Р第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使隐私权保护处于弱势。Р受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影响,我国一直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新中国的四部宪法都规定了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内容从私人领域向政治领域扩展、保护中心从立法理论领域向司法实践领域转移、保护范围从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扩散。Р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相对落后。宪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对涉及隐私内容的规定散见于部分基础法律中,法律条文没有关于隐私权概念、范围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名誉权的方式间接保护。直到2010年,隐私权一词才第一次出现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使得人们以相对强势的言论自由权之名义侵犯相对弱势的隐私权提供了便利,且总是能找到自以为适当的理由。Р第三,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言论自由保护的意识形态强于隐私权。Р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个人的私密信息,保障个人私权免受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的侵害,权利对象广泛且具有对世性,因此,隐私权保护的是私权,具有私益性。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和言论的权利,进而充分发挥公众对社会大众权益相关事项和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监督等作用,权利对象往往是某个特殊主体,所以,言论自由权是公共权利,具有公益性。无论是在现实中和网络中,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或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享有绝对隐私免受别人的窥探,二权利的冲突由此产生。而我国长期以来又存在过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的社会意识形态,在公与私的较量下,大众处于本能的偏向于言论自由,处于弱势的隐私权自然将败下阵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