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也有信息化的特点,可能说姓名、肖像、隐私都可以网络信息化,但是名誉权是不是也可以网络信息化,这个还是有一定争议的。其实肖像数字化是没有问题,姓名数字化没有问题,隐私权利变成网络的个人信息也是一种信息化的表现,那么网络上的名誉权是不是也可以被信息化,仍在争议中。但是我认为它也有这种趋势,它的趋势不是表现在名誉怎么被信息化,只是说表现的这种形式把它具像化和信息化。以前我们名誉的评价大量是口口相传的,但是现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是大量的帖子在做评论,网络的口碑,网络评论,已经让原来纯口口相传的非实体化的东西变成了信息化的材料,也体现出了现在的名誉在审判过程当中要注意的问题,网络上的点击率、网络上的信息评价、口碑、转帖,这其实是名誉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雾化表现,其实它也被信息化了,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出现了信息化和虚拟化的特点。第八个特点:网络人格权的权利边界处于一种空间多元利益的冲突,这也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特点,他同时可能涉及到很多领域,比如说网络上名誉的问题,他可能涉及到很多关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还涉及到网络平台的产业利益,个人的名誉权的保护等,这种多元利益的冲突中,我们的审判可能不光是简单看名誉本身的问题,他可能涉及到很多,比如说网络平台的产业利益、言论自由的言论利益、人格权的利益,这可能是多方的利益处于一个冲突的状况。另外,很多时候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越来越模糊,用当事人的话说就是搞不清楚究竟起诉的是名誉权、肖像权还是隐私权,因为在网络环境下有很多模糊的很难说具体侵犯了哪一个或者说只侵犯了哪一个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案件都是同时列了很多案由,动不动就是名誉、肖像、姓名一块列。这也是网络空间侵权的特点。第九个特点:网络人格权权利行使具有间接性和程序性。从世界借鉴的角度来说,之所以说在网络上行使权利是间接性的,是因为很多时候在网络上行使权利时,需要我们去向网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