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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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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私权的价值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工具性价值,即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在于促进财富最大化(梁慧星:民商法论丛,2001年);二是目的性价值,即隐私权是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信仰([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2001年)。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研究较早,20世纪80年代以来,网络信息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始普遍重视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法,以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世界上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主要两种:一是行业自律保护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代表; 二是立法规制保护模式,欧盟是立法规制模式的代表。行业自律模式的非强制性等缺陷,立法规制模式法律滞后性等原因,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规制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适应网络社会全球化的要求,美国和欧盟加强合作,推出了新的模式——“安全港模式”,以便能在不同的保护模式下寻求一个共同的遵守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人肉搜索”一词虽然起源于我国,主要在我国大范围的频发,但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注意。英国BBC把“人肉搜索”翻译成”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美国媒体将“人肉搜索”翻译成:Chinese style man hunt (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但是,由于国外比较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行业自律方面也比较系统、完善,对“人肉搜索”和网络实名制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直接纳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中,因此,国外对于“人肉搜索”现象和网络实名制的研究很少。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争议也主要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公众合理兴趣说”(胡婧: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2008年);“利益衡量分析说”(胡斌: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2009 年);“公共利益说”(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 1.3 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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