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又有把握解决的问题?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数字化作品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著作权法》修改(2001 年10月27日)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诉前临时措施及赔偿等内容。?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改(2003 年12月) 删除了相关条款,增加有关技术措施保护、诉前临时保护措施的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 年5 月)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年5 月) 条例就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权利的保护、权利的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改(2006 年11月) 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即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不再适用该规定。?经修改后的现行的司法解释共计八条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2007 年6月9日互联网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条约”的相关规定已转化为国内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条约”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优先适用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网络传播作品的主要形式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在线传播;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在手机终端下载或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