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心,造成消费者权益更严重受损,扰乱市场秩序,困扰着行业发展。Р网络购物的发展与政府监管不同步Р任何国家的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没有政府参与和管理都是难以实现的。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目前全面介入网络购物监管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缺乏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往往投诉无门;相关监管部门在接到网络消费者投诉时也因为失之依据而难以高效公正地解决。目前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也只处于探索阶段。网络专家指出,现在网络上的绝大多数卖家都是自由个体,不可能都到政府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如果要把战线全面铺开,对数量巨大的所有经营者进行监督,执法成本也将无法承担。Р网络购物环境下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Р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称现象显得尤其明显,消费者只能凭借图片和文字判断,缺乏对商品的全面感知,容易被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获取利益。由于经营者披露商品信息的不规范,这一问题一直是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Р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维权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Р一是侵权责任方难以认定。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多个环节,不仅是交易双方,还包括交易平台服务商、供货商、物流商等。其中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出现交易平台服务商、供货商和物流商相互推卸责任,就使得侵权责任主体更难确定,消费者获得赔偿就难上加难。二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当网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时,由于高成本的维权以及《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所设置的障碍,消费者往往忍气吞声,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在我国,小额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致使出现程序繁琐、久拖不决、耗时费钱等现象,于是多数消费者会选择放弃维权,而不会进一步寻求法律救助。进而加剧经营者侵权行为,形成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