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还包括公众对社会新闻了解的权利,并引申出媒体出于正当目的对社会事务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因而就出现隐私与新闻报道的冲突,这一对冤家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我认为应当遵循三个原则:Р 一是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比较时,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冲突时,双方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必须牺牲隐私权来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将隐私权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即缩小披露、公开范围,当知情权是财产利益时,应当以维护隐私的人身权来对抗知情权。三是人格尊严原则。当隐私涉及到人格尊严时,如他人的妻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的性行为等隐私时,或有疾病等,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终身的利益。因此根据三项原则,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利益最大化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参考文献:魏振赢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41页,2001年9月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第21页,1997年4月张新宝著《侵权行为法》第二十九课隐私权,中国民商法律网,201X年4月杨立新著《人格权保护》中国民商法律网,201X年4月张新宝著《侵权行为法》第二十九课隐私权,中国民商法律网,201X年4月徐子良著《论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之司法衡平》,载《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一书中,第27页中国民商法律网.《判解研究》徐子良著《论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之司法衡平》,载《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一书中,第29页《简论社会公众人物的有限隐私权》法律教育网杨立新著《人格权保护》中国民商法律网,201X年4月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