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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163KB

文档介绍
查明相关侵权者。在调查过程中,如果涉案较为严重,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介入,令其协助调查,以便尽早发现实际侵权人,把侵害隐私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3、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对策由于网络是新生事物,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导致人们的隐私更容易受到侵犯,甚至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就不仅需要行政法或民法保护,更需要刑法的进一步保护。刑法的实质是保护法益,保护现实存在的法律利益。笔者认为,应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原则下,完善有关隐私权的立法。第一,对非授权侵入私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予以刑法约束。第二,对垃圾邮件进行刑法上的处罚。第三,加大罚金刑的适用。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网络侵权的国际化,导致不同国家的隐私权制度间的矛盾和冲突更为严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统一的打击网络隐私侵权的标准,需要世界各国在网络相关立法上达到更多的共识,以有效控制网络隐私侵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已经进行了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我国由于技术相对落后,再加上对网络隐私权的认识不是很充分。因此,应大力加强在防范和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作。(二)以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为补充虽然已经有了法律上的保护,但还不能够完全保护公民的隐私。还需要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来保护之,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司法成本。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逐步完善之。首先,应当建立正规的行业协会,并且强化其职能,使其成为一线管理者。具体表现在授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惩处权,如警告、罚款等。一旦涉及严重犯罪,则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行政机关介入,以维护社会安定。其次,转变行业自律协会的职能。网络自律协会应当更具权利人的投诉,迅速组织调差,能够处理的,迅速处理,以便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处理成本。目前的一些行业自律协会职能定位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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