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借此进一步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2) 规定当事人在认定他人侵犯隐私权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供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传播的快速性, 如果要等到法院来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那么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先进行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让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可以避免因错误认定侵犯隐私权行为反而导致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或阻碍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3) 对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按其侵权的内容、方式、影响范围等标准划分不同等级,以适应相应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救济措施。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进行合理的救济,这样可以防止“小题大做”,保障网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也可以促进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 7】。七、结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的立法也在不断加速与完善。虽然整体而言我国立法还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在新型的网络立法这块,但是我们一直在进步在追赶,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吹响了号角,相信经济的进步、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定会极大的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再那么脆弱。【参考文献】[1]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 482-483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7 , 21 [3] 、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 149 [4] 、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 1999 、 05、 26 [5] 、张正新/主编《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及其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 329 [6] 、《网络传播》( 2008 年第五期) [7] 、 591 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