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二)项情形,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的,视同故意瞒报情形,暂停服务期从自治区国资委发布暂停服务公告之日起计算,暂停服务期不得少于12个月。Р2. 中介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要求在限期内报告有关情况的,自治区国资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暂停服务公告。暂停服务期不得少于6个月,暂停服务期从自治区国资委发布暂停服务公告之日起计算。Р3.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行政监管措施等处理决定中有停业整改要求期限的,暂停服务期不得少于处理决定中停业整改要求的期限。Р暂停服务期到期,且整改完成后,自治区国资委按相关程序组织核查并予以公告恢复服务继续履行合同。暂停服务到期后中介机构仍未完成整改的,暂停服务继续有效,直至整改完毕或合同到期终止。暂停服务期内中介机构未开展相关整改的,或在暂停服务期内再次出现第二十三条(二)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备选库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发布。Р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被取消入库资格或暂停服务后,再次入库和合同履约按如下情形处理:Р(一)自行申请退出备选库、以及未按期签订入库合同自动放弃入库资格的中介机构,在重新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资质条件后,可再次申请进入备选库。Р(二)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一)规定被取消资格的中介机构,自治区国资委三年内不再接收其进入备选库的申请。此类被取消资格的中介机构与出资企业已签订的各项服务合同视为中介机构违约,合同自动解除。Р(三)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规定被暂停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暂停服务期内不得承接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新业务;已承接的原业务可继续按合同履约。Р第五章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管理Р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由出资企业具体负责,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Р选聘中介机构的具体规定由出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