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集团党委同意后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第三十二条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三)其它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三十三条职业经理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社保关系在集团的,应当接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个别特殊岗位因工作急需,经公司党总支部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返聘。第三十四条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一般应当与公司或所属企业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特殊情况,经公司党总支部研究后确定。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坚持以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应依据规定进行常规审计,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八条职业经理人应按照公司和所属企业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第三十九条职业经理人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休假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其他职业经理人休假需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第四十一条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追究制度。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如有上述情形,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