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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门和行业协会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 积极配合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手续。(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漏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三)推行办事公开。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建立各类信息公示制度。将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信用等级等内容向服务对象公开。(四)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工作台账资料全面、清楚。(五)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理念, — 10—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中介行为承诺时限设置符合执业标准、行业规范和工作实际,能按时或提前兑现承诺。(六)无其他不诚信行为。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程序第八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度末组织开展一次。新设立中介机构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自评、初评、定级、公示、发布”的工作程序来进行: (一)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二)中介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准备自查自评等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具所属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初评意见。(四)向法院等有关部门征询中介机构相关情况。(五)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情况和平时掌握信息进行复核,重点对初评为 A 级和 D 级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六)将确定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再次组织复核。中介机构存在虚报、造假等行为的, 则直接将其评价为 D 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存在故意庇护等行为的, 则对其予以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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