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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十六条企业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自更换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务。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可以兼职多个项目的,只能担任同一个关键岗位。第十八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调动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调动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申请表》(详见附件)、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组织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期间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到其他项目兼职。(一)?企业因该工程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企业因该工程项目被通报批评或重点监管的;(三)?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四)?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企业应切实履行起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对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非主导专业监理员进行自控,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到位。第二十一条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任职条件、人员配备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企业或个人拒不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二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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