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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不享受探亲待遇。(七)丧假。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三天丧假。并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第六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一)病假1.教职工病假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照常发放;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基本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90%计发;(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0%计发。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基本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70%计发;(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80%计发;(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90%计发。3.重症病人(包括癌症、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从确诊之月起,基本工资照常发放。4.教职工因工(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5.教职工病愈,经就诊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恢复工作证明书,方可恢复工作。若一个月内因原病复发又请病假,则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作为发放病假工资的依据。6.因打架斗殴及不正当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7.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经教育不改的,按旷工处理。(二)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1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扣发其假期内基本工资。(三)批准的外出进修、学习,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四)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基本工资照常发放。(五)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计发。(六)教职工各类假期间的校内各类津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教职工各类假期管理暂行规定》(江苏大校[2003]291号)同时废止。第八条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和省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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